(2023)粤0118民初14038号判决书公告文本
【发布时间:2024-04-26 18:51:29】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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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8民初14038号
麻济来:
本院受理原告徐保岭诉被告麻济来、广东华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8民初14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麻济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保岭支付工程款43642.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4364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徐保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2元,由被告麻济来负担,该受理费由被告麻济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徐保岭。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