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953号原告邓湛花与被告广州市孙健空中舞蹈艺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1)
【发布时间:2024-04-26 18:52:24】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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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8民初3953号
广州市孙健空中舞蹈艺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粤0118民初3953号原告邓湛花与被告广州市孙健空中舞蹈艺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退还原告18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6月18日10时0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