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026号吴汉祯与王必有、钟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08 18:14:56】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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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3026号
王必有、钟莹婷:
本院受理原告吴汉祯与被告王必有、钟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一、被告二、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01民终17578号中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计算公式: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延期利息人民币为金额:1770247.94元。1、借款人民币本金:1431720.16元。2、利息人民币:61668.9元(从2021年11月7日至2022年8月26日)。3、利息人民币:275606.13元(以1431720.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2年8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6日,(共15月),1431720.16元×15.4%12月×15月=275606.13元。4、延期利息人民币金额:1252.75元_(以1431720.16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2日(共5天),1431720.16元×0.0175%×5天=1252.75元。5、暂合计共:1770247.94元。二、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担保费用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伍银弟
电话:8212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