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4763号广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兴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张华、第三人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4-05-08 18:15:43】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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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4763号
张华、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兴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张华、第三人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4)粤0118执异55号执行裁定;二、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深圳市德兴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张华为(2020)粤0118执579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由被告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货款本金890263元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伍银弟
电话:8212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