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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118民初833号

    【发布时间:2024-05-10 15:04:55】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8民初833
    单锦球
    本院受理原告黄成辉与被告单锦球、叶晓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20229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单锦球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立新东路57号汇商新城2栋507房在6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上午1000分在本院荔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
     
     
     
     
    联系人:张冬雪
    应到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
    电话:020-8292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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