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5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0 15:59:36】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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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156号
刘涵治: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城奥森服装厂诉被告刘涵治、唐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5,7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325,747元为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上50%计算,自2019 年 4月2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为88,218.4元 );(上述款项暂合计为413,965. 4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塘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