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4473号原告李润成诉被告单莹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市汇京长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0 17:09:37】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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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4473号
东莞市汇京长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润成诉被告单莹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市汇京长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单莹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市汇京长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李润成赔偿额外修车费用3500元;2、请求判令单莹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市汇京长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李润成赔偿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4年1月6日期间的车辆使用损失费5500元(以每月1500元计算);3、请求判令单莹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市汇京长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李润成赔偿车辆折价损失费2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9000元;4、诉讼费用由单莹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市汇京长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