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诉前调8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与郑传斌、郑汉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18:51:03】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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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8民诉前调8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与郑传斌、郑汉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郑传斌、郑汉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日15时在本院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7766.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叶雨 020-821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