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诉前调1928号广州美烽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18:52:37】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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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8民诉前调1928号广州美烽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李强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美烽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日10时在本院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货款116240.03元及利息27200.17元(利息以116240.0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计付至返还货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3月1日27200.1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叶雨 020-821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