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诉前调2042号曾业钧与冯友杰、冯美茵、姚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0 18:52:51】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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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8民诉前调2042号曾业钧与冯友杰、冯美茵、姚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冯友杰、冯美茵、姚兰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业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9日10时在本院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判令:1. 三被告在被继承人冯卫嘉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7万元;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叶雨 020-821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