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2481号广州丰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帝申标识有限公司、蒋建中承揽合同纠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0:31:43】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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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2481号之一
南京帝申标识有限公司、蒋建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丰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帝申标识有限公司、蒋建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文书:
一、(2024)粤0118民初24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官用才撤诉。
二、(2024)粤0118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帝申标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丰米广告有限公司支付30553元及违约金(以货款3055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被告蒋建中对被告南京帝申标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广州丰米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82元,由原告广州丰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18.82元,被告南京帝申标识有限公司、蒋建中负担580元。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2481号法律文书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