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127号广州市增城仁静线厂诉曾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3 11:48:11】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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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辉:
原告广州市增城仁静线厂诉被告曾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令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仁静线厂支付货款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加计50%的标准即年利率5.475%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增城仁静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原告广州市增城仁静线厂已预交143元),由被告曾令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