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420号顾良华诉甄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4 09:44:49】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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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国华:
原告顾良华诉被告甄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顾良华赔偿停运损失677.47元;二、驳回原告顾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顾良华已预交50元);由原告顾良华负担2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2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