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1785号原告广州市增城隆金源发五金商行与被告广州市建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享元、周维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4 10:01:08】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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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享元: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城隆金源发五金商行与被告广州市建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享元、周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建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隆金源发五金商行支付货款55796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5579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建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隆金源发五金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三、被告邹享元、被告周维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增城隆金源发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