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1992号
蓝福程、彭海辉:
本院受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蓝福程、彭海辉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郭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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