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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18执恢843号案款分配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09:33:44】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案款分配通知
     
    (2017)粤0118执恢843
     
            增城市饮食服务公司新塘分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新塘房屋管理所谢镜成、增城市新鸿兴发展有限公司、单水潮、单榕江、尹梅彬、广州期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坤创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锐森置业有限公司、张彩平、刘永钊及相关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镜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饮食服务公司新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拍卖增城市饮食服务公司新塘分公司位于增城区新塘镇解放路92、94号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1112960元,扣除评估费5282元(由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收取)、5000元[(2003)增法执字第1003号案处置上述房产过程中由该案申请人谢镜成垫付]及增城市饮食服务公司新塘分公司在本院涉多宗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受理费共计57429元(详见附表1)后,剩余案款1045249元。
    附表1:

    序号
    案号
    受理费(元)
     
    序号
    案号
    受理费(元)
    1
    2003)增法执字第1203号
    6180(径付)
     
    8
    2017)粤0183591
    81
    2
    2003)增法执字第2965
    100
     
    9
    2017)粤0183执恢843
    6400
    3
    2003)增法执字第3283
    2270
     
    10
    2021)粤0118执恢865
    15010(径付)
    4
    2012)穗增法执字第994
    100
     
    11
    2022)粤0118执恢280
    8160
    5
    2017)粤0183587
    1275
     
    12
    2022)粤0118执恢296
    11070(径付)
    6
    2017)粤0183589
    82
     
    13
    2023)粤0118执恢361
    6520(径付)
    7
    2017)粤0183590
    181
     
     
     
     

    经审查,增城市饮食服务公司新塘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宗拖欠工资、医疗费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629019.65元,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28条“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中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上述工资、医疗费债权应优先受偿,扣除上述工资、医疗费债权629019.65元及相应的执行费6742元(详见附表2)后,剩余案款409487.35元
    附表2:

    序号
    案号
    金额(元)
    执行费(元)
     
    序号
    案号
    金额(元)
    执行费(元)
    1
    2003)增法执字第2624
    36627
    449
     
    17
    2003)增法执字第2640
    18937
    184
    2
    2003)增法执字第2625
    25491
    282
     
    18
    2003)增法执字第2641
    19807
    197
    3
    2003)增法执字第2626
    27927
    319
     
    19
    2003)增法执字第2642
    19024
    185
    4
    2003)增法执字第2627
    21228
    218
     
    20
    2003)增法执字第2643
    29899
    348
    5
    2003)增法执字第2628
    18531
    178
     
    21
    2003)增法执字第2644
    17660
    165
    6
    2003)增法执字第2629
    28507
    328
     
    22
    2003)增法执字第2645
    19467
    192
    7
    2003)增法执字第2630
    19111
    187
     
    23
    2003)增法执字第2646
    12388
    86
    8
    2003)增法执字第2631
    19053
    186
     
    24
    2003)增法执字第2647
    4564
    50
    9
    2003)增法执字第2632
    18299
    174
     
    25
    2003)增法执字第2648
    1364
    50
    10
    2003)增法执字第2633
    19082
    186
     
    26
    2003)增法执字第2649
    2949
    50
    11
    2003)增法执字第2634
    22707
    241
     
    27
    2003)增法执字第2650
    2505
    50
    12
    2003)增法执字第2635
    18009
    170
     
    28
    2003)增法执字第2651
    19923
    199
    13
    2003)增法执字第2636
    34278
    414
     
    29
    2003)增法执字第2652
    18953
    184
    14
    2003)增法执字第2637
    31349
    370
     
    30
    2003)增法执字第2653
    11106
    67
    15
    2003)增法执字第2638
    32828
    392
     
    31
    2003)增法执字第2654
    4718
    50
    16
    2003)增法执字第2639
    29928
    349
     
    32
    2003)增法执字第2655
    22801
    242

    根据本院作出的(2003)增法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粤0118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深圳坤创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房产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深圳坤创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报债权,载明截止至2018年10月23日,其依据前述执行依据确定的应收债权金额为1107789.72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351635.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6154.17元)。为此,上述剩余案款409487.35元不足以清偿深圳坤创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优先债权,将在扣除相应执行费5953元后将余款403534.35元发放深圳坤创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至此,增城市饮食服务公司新塘分公司位于增城区新塘镇解放路92、94号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1112960元已分配完毕,其他普通债权已无款项分配。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分配通知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分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本分配通知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9-1增城区人民法院629
    联系人:张政、周金志  电话:020-82123269821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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