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8民初14500号 陈小梅与杨新亮、胡带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6:58:05】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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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8民初14500号
胡带玉:
本院受理陈小梅与杨新亮、胡带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8民初1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新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梅返还押金273060元;二、驳回原告陈小梅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6元,由被告杨新亮负担;被告杨新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余蓓蓓 刘昱辰 8212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