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3号
潘秀浓、潘秀喜、潘东明、潘伟光、潘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运连、潘丽娟、潘丽芳、潘洁清、潘小博、潘坤、潘秀浓、潘秀喜、潘东明、潘伟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号:(2023)粤0118执5802号]中,异议人潘丽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撤销(2023)粤0118执58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潘丽娟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59号锦绣湖畔豪苑28栋1701房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潘丽娟的异议请求。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