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30号
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嘉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唐美金不服本院查封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赏柏三街1号1907房,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中止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赏柏三街1号1907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108406号]的执行。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