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47号
广州凯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凯光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鸿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凯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廖军阳、彭旖雯、广州凯光储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8241号]中,案外人郭海颜不服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凯光储运有限公司名下涉案车辆,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郭海颜的异议请求。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