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48号
韦艳梅、周锡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松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驭蓝驿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8执6048号]中,申请人朱松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蔡光华、王慧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韦崇天为(2022)粤0118执72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韦崇天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378.9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西南丹万家明电气商贸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张正万为(2022)粤0118执72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张正万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310.0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西南丹万家明电气商贸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加韦艳梅、周锡兆为(2022)粤0118执72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