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07号
增城市恒江经济发展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锐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恒江经济发展公司、增城江龙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请求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南粤信城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