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342-343号
增城市电子器材公司、增城市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电子器材公司、增城市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异议人广州金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案号为(2024)粤0118执异342-343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靖,人民陪审员冯洁群,人民陪审员温映葵。书记员钟翠梅。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答辩及举证通知书,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并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法官、钟书记员 020-82123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