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3517号
程志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乾发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志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5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乾发服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21.50元,由原告广州乾发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110.75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