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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118民初1908号原告广州市增城美沣纺织品经营部与盛显丁、盛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7 15:17:34】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告
     
    (2024)粤0118民初1908号
    盛显丁、盛燕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城美沣纺织品经营部与盛显丁、盛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以及其它诉讼材料。在起诉状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3938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6332元 (以6432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6804元;以635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520元;以23847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16620元;以196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11216元;以15771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7136元;以33526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11068元;以140858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2968元;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保险费。以上诉讼金额暂计人民币1200721元。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5日10时0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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