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1935号
何娇、李建国、姬汉成、冀俊峰与鸿霆医疗器械(河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何娇、张长志、李建国、姬汉成、冀俊峰与鸿霆医疗器械(河北)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以及其它诉讼材料。在起诉状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张长志在未实缴出资500万元范围内、李建国在未实缴出资1450万元范围内、姬汉成在未实缴出资2550万元范围内、何娇在未实缴出资250万元范围内、冀俊峰在未实缴出资250万元范围内支付浙江耐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货款28244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4日10时0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