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2537号原告广州市广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燕林、胡成林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7 15:57:15】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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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2537号
胡燕林、胡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燕林、胡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燕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阔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746元及利息(以货款11874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胡成林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胡燕林、胡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新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