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700号原告罗中良与被告魏生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2:39:39】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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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8民初3700号之一
魏生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中良与被告魏生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生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中良支付加工费35900元及利息(以加工费35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加工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中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52元,由原告负担312.52元,被告魏生伟负担762元。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