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3707号原告广州市卓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吉浪、李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2:40:14】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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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8民初3707号之一
杨吉浪、李万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卓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吉浪、李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文书:
一、(2024)粤0118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吉浪、李万辉的银行存款918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2024)粤0118民初370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如下:
1.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杨吉浪在微信号13326856395账户内的资金91825元,实际冻结1.79元,冻结期限至2025年4月11日止。
2.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李万辉在微信号13802537658账户内的资金91825元,冻结失败。
3.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杨吉浪在支付宝13326856395账户内的资金91825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至2025年4月11日止。
4.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李万辉在支付宝13802537658账户内的资金91825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至2025年4月11日止。
三、(2024)粤0118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吉浪、李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卓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825元及利息(以货款9182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96元,财产保全费938元,合计为3034元,
由被告杨吉浪、李万辉负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707号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