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1384号原告胡勇清诉被告钟积红、广州市臻兴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11:28:14】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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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积红、广州市臻兴服装有限公司:
原告胡勇清诉被告钟积红、广州市臻兴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臻兴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勇清支付加工款8588.40元及利息(利息以8588.4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上浮50%即5.175%的标准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钟积红对被告广州市臻兴服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勇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6元),由原告胡勇清负担案件受理费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6元;由被告广州市臻兴服装有限公司、钟积红负担案件受理费7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臻兴服装有限公司、钟积红向原告胡勇清迳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