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施美娥诉被告马子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张敏皮具店、张敏、黄壁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11:29:03】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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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原告施美娥诉被告马子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张敏皮具店、张敏、黄壁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美娥撤回对被告张敏的起诉准许原告施美娥撤回对被告张敏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新塘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