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884号原告施美娥诉被告马子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张敏皮具店、黄壁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11:29:55】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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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美娥诉被告马子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张敏皮具店、黄壁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8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施美娥撤回对被告张敏的起诉。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施美娥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4086元;二、被告马子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施美娥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771.75元;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张敏皮具店对被告马子雄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施美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8元(原告施美娥已预交373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351元,由被告马子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张敏皮具店负担38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