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盛源鸿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申电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盛源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74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8日16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三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