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广州琦灵室内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勇诉被告李勇、广州琦灵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入伙费15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2858.76元(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计算,为959.35元;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计算,为302.12元;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为1597.29元;以上资金占用费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7858.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8日10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三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