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增城安丰粮油店诉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裁定书内容:小额诉讼转普通程序。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49927元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1057. 1元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9927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为1057.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暂共计5098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11日10时0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