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沈菲诉被告广州福懋宠物医疗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福懋畜牧兽医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警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裁定书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在二被告处尚有消费金额50936.9余元未消费;二、判令二被告按比例返还原告的钱款25468.45元;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11日10时3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