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8民初9960号宁佩凤与陈泉、吴金燕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0 15:35:47】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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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8民初9960号
吴金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佩凤与被告陈泉、吴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8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泉、吴金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佩凤借款本金370785.77元;
二、被告陈泉、吴金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佩凤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7033.2元并从2023年5月1日起以370785.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陈泉、吴金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宁佩凤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陈泉、吴金燕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宁佩凤有权就被告陈泉、吴金燕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5幢2梯401房共同共有的房产在最高债权额80万元范围内优先有偿;
五、驳回原告宁佩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6元、保全费2668.77元(原告宁佩凤已预交),以上合计10414.77元,由原告宁佩凤负担724.77元,被告陈泉、吴金燕负担9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