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创业:
本院受理的(2024)粤0118民初3186号原告刘中华与被告江创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45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