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蔡军、李圣旺、覃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晟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蔡军、李圣旺、覃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同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签订的《周转料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出租的租赁物:钢管0.23吨、扣件211个、上托190根;3.判令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至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退清租赁物资之日的租赁费暂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167356.48元;4.判令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至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退清租赁物资之日的维修赔偿金暂计13308.4元及报废赔偿金暂计11264.64元;5.判令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退清租赁物资之日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29272.29元;6.判令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7.诉讼费由被告一千力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承担;8.判令被告二蔡军、被告三李圣旺、被告四覃晓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求暂合计:241201.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10日15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