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富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志诉被告广州市富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擅自使用原告姓名的侵权行为,撤销广州市富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中关于原告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虚假登记;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鉴定费36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上述款项暂合计:18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10日10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