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36号
谭惠铭、广州雅墨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雅墨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5223号]中,申请人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谭惠铭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谭惠铭为(2023)粤0118执52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谭惠铭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99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雅墨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