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69号
饶银娥、陶牛生、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8执9994号]中,申请人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饶银娥、陶牛生、黄群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饶银娥为(2021)粤0118执99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饶银娥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陶牛生为(2021)粤0118执99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陶牛生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黄群为(2021)粤0118执99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群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菱锋钢构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