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72号
刘浩源、廖梓豪、刁荣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世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叁茶陆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4033号]中,申请人朱世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刘浩源、尹思思、廖梓豪、刁荣朗、合众创展(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4月20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合众创展(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8执40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合众创展(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7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叁茶陆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刘浩源为(2023)粤0118执40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浩源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55.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叁茶陆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尹思思为(2023)粤0118执40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尹思思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9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叁茶陆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第三人廖梓豪为(2023)粤0118执40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廖梓豪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叁茶陆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追加第三人刁荣朗为(2023)粤0118执40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刁荣朗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4.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叁茶陆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