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17号
增城市文贤工贸有限公司、郭伯文、陈贤女、增城市沙庄鸿发轧铁厂、郭锦轩、郭妙娴、郭锦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文贤工贸有限公司、郭伯文、陈贤女、增城市沙庄鸿发轧铁厂、郭锦轩、郭妙娴、郭锦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黄少君向本院提交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书,申请将其变更为(2018)粤0118执恢55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变更黄少君为(2018)粤0118执恢5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