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24号
广州市金苗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刘钰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华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苗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6130号]中,申请人广州华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廖振快、刘钰娴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4月20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廖振快为(2023)粤0118执61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廖振快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苗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刘钰娴为(2023)粤0118执61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刘钰娴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苗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