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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118民初171号原告朱翠兰与被告张国军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2 14:43:1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8民初171号
    张国军:
    原告朱翠兰与被告张国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朱翠兰与被告张国军离婚;二、婚生女儿张颖柔由原告朱翠兰抚养,被告张国军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张颖柔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婚生儿子张楚梵由原告朱翠兰抚养,被告张国军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张楚梵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被告张国军有权探望张颖柔、张楚梵,具体的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告朱翠兰予以协助;五、驳回原告朱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30日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联系方式:夏小丹 020-82849981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人民法庭)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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