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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118民初3809号原告韦世文与被告蒋广明、广州市增城捷诚时达二手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2 16:50:5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蒋广明、广州市增城捷诚时达二手车行:

    原告韦世文与被告蒋广明、广州市增城捷诚时达二手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之一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世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原告韦世文已预缴),由原告韦世文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新塘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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