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67号
江西宝晟织造有限公司、李锦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仙合纺织助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宝晟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18执5309号〕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仙合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锦旋、庄佳承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依法对江西宝晟织造有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责任。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宝晟织造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