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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118执异71号周义与广州市艺丰木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2024-05-23 15:34:5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

        

     

    (2024)粤0118执异71号

    广州市艺丰木业有限公司陈正方、汪浩杰、谢建秋、肖志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艺丰木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4861号]中,申请人周义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陈正方、汪浩杰、谢建秋、肖志强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于2024415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陈正方为(2023)粤0118执48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陈正方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4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艺丰木业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汪浩杰为(2023)粤0118执48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汪浩杰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艺丰木业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周义的其他追加请求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二十二

     

     

    联系人:张法官、钟书记员(020-8212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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