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82号
马志雄、张梦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贵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本飞扬娱乐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6241号]中,申请人陆贵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马志雄、徐桥志、刘子述、张梦霞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马志雄为(2023)粤0118执62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马志雄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9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本飞扬娱乐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欠陆贵军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徐桥志为(2023)粤0118执62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徐桥志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9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本飞扬娱乐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欠陆贵军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刘子述为(2023)粤0118执62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刘子述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9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本飞扬娱乐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欠陆贵军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第三人张梦霞为(2023)粤0118执62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张梦霞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3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本飞扬娱乐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欠陆贵军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